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四)项,除个人基本信息外,用人单位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也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行为需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正如上段所述,婚育情况不应当作为录用条件,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不属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