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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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加班费,又称“加班工资”或“加班加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一)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是,提请注意,关于“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各地法规政策有不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法规政策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计件工资的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下加班费支付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